1月9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,旨在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,并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。
在发布的案例中,郑某与吴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仅三天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。吴某接收了20万元彩礼后,结婚十多天就借故离开。郑某多次要求吴某返回共同生活,但吴某均拒绝,并表示要离婚。法院认为,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,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,结合具体案情,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全部彩礼的请求。此外,如果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,还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具体案情显示,2024年3月1日,郑某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。3月3日,双方在吴某老家见面。3月4日,双方办理结婚登记,同日郑某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。3月6日,双方回到郑某家。同年3月14日,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。之后郑某多次催促吴某返回,但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。2024年4月15日,吴某通过微信告知郑某称双方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,没有任何感情基础,准备离婚。
因吴某拒绝返还彩礼,郑某起诉至法院,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20万元。审理法院认为,双方从相识到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十余天时间,虽已办理结婚登记,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,未共同生育子女,且经多次催促,吴某拒绝返回,双方一直未进行有效的感情交流与沟通,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。因此,法院支持了郑某的离婚请求,并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。
最高法指出,虽然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使当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关系,但这并不足以认定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。法院还应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、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实予以认定。在本案中,从当事人沟通内容可以看出,双方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,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,并且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。因此,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全部彩礼。